杭审法〔2014〕103号
各区、县(市)审计局,各处(室):
《杭州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审计项目质量的若干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市局各处(室)认真遵照执行,各区、县(市)审计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法规处。
附件: 《杭州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审计项目质量的若干规定》
杭州市审计局
2014年12月1日
杭州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审计项目质量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作业行为,解决当前审计项目质量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层级责任,严控审计风险,提升审计监督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家审计准则》和上级审计机关的相关要求,结合市局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实行审计项目质量分类管理
(一)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将审计项目划分为“重要审计项目”和“一般审计项目”两类,并按不同的质量要求实施分类管理。
(二)重要审计项目以“创精品、出成效”为目标,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上级审计机关和市局关于项目质量管理的规范要求执行,重在揭露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揭示重大体制机制问题、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风险,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一般审计项目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可以适当简化流程(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各业务处在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时,要区分重要审计项目和一般审计项目;市局下发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明确重要审计项目和一般审计项目。
一般审计项目根据需要,经分管负责人审批可变更为重要审计项目,审批手续并入审计实施方案或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审批流程。
二、明确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四)项目实施前及实施进点后,审计组应当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特别是与本次审计有关的情况和与审计目标相关的环节,除了解财务活动外还应当了解相关业务活动,以及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等,确保调查了解的深度和效果。
(五)审计调查了解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提交审批。
(六)审计实施方案要根据审计目标、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和审计人力及时间资源等,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并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分配到审计组成员,明确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
对预判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等重大事项,应在审计实施方案中就审计资料、审计方法、审计步骤、外部调查范围、审计证据应急保全措施、技术保障等作出安排,以增强审计实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七)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和编制的及时性负责。审计实施方案最迟应在审计现场实施期间的三分之一时间点前完成审批。
三、强化审计现场实施质量管理
(八)实行审计组现场例会制。遇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重大审计事项研究等情况,审计组应当及时召开例行会议集体研究。例会形式和参会人员由审计组组长视具体情况确定。审计例会应当编制《重要事项管理记录》,重大事项及存在分歧意见的审计事项的讨论过程和结果必须如实记录。
局关于审计(九)加强延伸审计和外部调查管理。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事项实施延伸审计或外部调查。如需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事项实施延伸审计或外部调查的,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同意,必要时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十)提高审计取证质量
1.审计组可以通过审计人员共同研究、例会集体讨论、与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充分沟通及向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咨询等方式,提高审计取证的质量。
2.除较为复杂和重大的审计事项外,审计人员应在该事项审计结束时,同步完成审计取证,并在审计过程中持续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3.遇有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签证审计证据材料的,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并注意收集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据。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 审计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审计机关,对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审计人员在《审计签证单》上注明原因。
4.审计组在现场实施期间上报专题报告和审计信息的,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原则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涉及案件线索移送的除外)。
(十一)提高现场审计记录质量
1.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认定的事实摘要,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审计人员对其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对较为复杂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可以文字形式记录审计过程和结论,作为该事项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对未发现问题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着重就审计实施过程、步骤和方法,以及所得出的判断编制底稿,以防范审计风险。
3.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检查督促审计人员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审计措施的有效执行情况。对不符合编制要求的工作底稿应退还本人重新编制或加以完善;对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修改。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工作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
(十二)建立审计疑点备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应及时排查核实。对部分审计疑点因审计目标或客观条件所限,不便或者不能在本次审计中予以排查核实的,审计人员应填制《审计疑点备查记录表》(格式见附件1)以备后查。市局将构建审计疑点备查数据库,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动态管理,以进一步整合资源、防范风险和提高效率。
遇下列重大事项,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向业务处主要负责人、审计机关负责人报告:
1.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线索;
2.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3.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4.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5.需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
6.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7.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形。
(十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检查
1.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对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审计组应确保审计反映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当。
2.审计人员应当高度关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高发领域和环节,并通过下列情况,判断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1)具体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异常事项;
(2)财务和非财务数据中反映出的异常变化;
(3)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和群众举报;
(4)公众、媒体的反映和报道;
(5)其他情况。
3.审计机关负责人在听取审计组关于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线索汇报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增派具有相当经验和能力的审计人员;
(2)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和配合;
(3)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4)其他必要的应对措施。
4.审计机关要建立、完善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巡视等部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线索移送会商机制,以准确把握对问题性质的界定,提升审计证据的证明力,提高审计移送案件的质量和成案率。
5.审计期间涉及重大经济案件、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等线索调查取证的,审计组应严格限制知晓范围,经办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所有相关人员均不得泄露办理过程与结果信息。
(十四)加强审计现场检查指导。审计机关负责人要加强审计现场检查指导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审计组遇到的困难。现场检查指导情况应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归档。
四、提升审计报告和结果文书质量
(十五)规范审计报告的编审
1.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确认审计实施方案确定事项的完成情况和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的审核情况,并从总体上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同时,将审核后的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电子资料,按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事项的排序,以电子数据包的形式交互至审计管理系统(OA),作为该项目审计现场实施质量评估的依据之一。
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研究后起草编写。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反馈的意见,审计组应予高度重视,在逐项研究说明后,形成审计报告代拟稿。
3.试行未上审计报告问题清单制度。审计组应编制《未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反映问题清单》(格式见附件2),列明未反映的问题、对应的审计工作底稿编号、未反映的原因说明等内容,作为必要资料提交本部门复核,并一并移交审理部门审理,避免审计发现问题处理上的随意性。
4.审计查明的问题及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应突出主题,合理归类,并按重要性原则排序,做到事实简明扼要。每类问题一般应列小标题,包含对问题的定性和金额。尽量减少标题层级,对一般性管理问题可作归并表述。
5.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处理决定,应保持同类问题的基本一致;对审计发现的同类问题作出的处理,其适用的法规或政策依据应相对统一,具体处理意见应当在该法规或政策载明的幅度之内。
6.审计报告中的审计处理意见应当具体可操作,便于整改落实。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除符合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内容要求外,还应当对调查发现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根据审计调查目标重点分析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7.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同时,审计报告可以视情况不反映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具体事项。对移送有关主管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应扼要表述事实和“已移送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等意见。
8.审计项目在提交审理部门审理前,审计组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注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报告代拟稿、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所列事项与审计工作底稿之间的对应关系。《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作为证明类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档案,排序在审计工作底稿之前。
(十六)限定审计评价范围。审计组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审计评价应重点围绕与审计有关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及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执行以往审计决定和采纳审计建议情况,以及内审机构设立、内审工作开展等情况应作简要的总体评价。
(十七)注重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组应围绕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结合后续整改的可行性,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建议。审计建议的顺序与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顺序尽可能一致;建议对象与审计对象(或报告主送对象)应匹配;面向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和面向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建议应区分对象有所侧重;建议的具体措施应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便于被审计单位采纳。对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没有反映的问题和事项原则上不能凭空提出审计建议,不得以审计建议代替处理(处罚)意见。
(十八)发挥审计业务会议作用。重要审计项目应当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进行集体合议和审定。审计业务会议分为大型和小型两种。
大型审计业务会议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对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重要审计项目,且有需要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议事项的,由法规处负责填制呈报单提议召开大型审计业务会议,报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召开。其他需要召开大型审计业务会议的审计项目,由分管负责人要求法规处提请召开。
小型审计业务会议由分管负责人主持,除业务处室相关人员外,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邀请其他人员参加并发表意见。小型审计业务会议由审计组所在处室负责会议通知和会前准备工作,记录讨论过程及会议结果。
(十九)优化审计业务行政文书的内容、形式和结构
1.向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审计工作报告、结果报告和综合报告,应当按照不同的使用对象,以提高其满意度为目标,对报告的形式结构、内容文风等进行改进和优化。要求围绕主题、突出重点、删繁就简、语言通俗,重点归纳反映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建议。要严格控制报告篇幅,压缩报告的基本情况和审计评价,并尽可能辅助图表或者附件,更直观、更形象、更有效地表述正文的有关内容。专题报告还应确保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建议适当;审计信息应做到观点明确、内容精炼、注重时效。对已经或准备在审计结果文书中反映的问题,一般不再重复编发审计信息、专报。
2.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客观公正、语言精练,重点归纳表述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意见及相关整改情况,不得公告涉密以及具有较强敏感性的事项。
(二十)规范审计移送行为
1.对审计发现、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数据应当有审计证据支撑,并与审计报告表述一致。
2.审计机关应统一审计移送标准。对于移送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巡视等部门的案件线索或审计事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相关司法、政策解释,规范表述违法(违纪)、违规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
3.属于审计处理处罚职权范围,且能够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审计处罚决定书中直接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提出审计建议,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商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解决的,以及已通过审计信息等方式上报本级政府处理的,不再移送。
五、加强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督查
(二十一)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督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二十二)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督查工作由业务处室和法规处共同参与实施。业务处室具体负责项目审结后的审计整改跟踪、反馈、督促工作;法规处牵头负责全局审计整改督查的督办、协调和汇总分析工作。
(二十三)推行审计问题整改销号制度。审计机关重点对以下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1.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2.各级领导对审计报告、专报、信息等批示的落实情况;
3.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情况;
4.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六、实行审计质量分级控制
(二十四)实行审计质量分级控制。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等规定,细化明确审计组成员、主审、组长以及处室主要负责人、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各自应当承担的审计质量分级控制主要职责和对应的失职情形(见附件4),逐步构建“全程控制,全员管理”的审计项目质量管理模式。
(二十五)审计机关按照审计质量分级控制主要职责,结合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优秀审计项目评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审计项目审理等工作,不定期开展审计质量分级控制评估。其中,每年度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将着重对审计质量分级控制主要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七、附则
(二十六)本规定旨在解决当前市局审计项目质量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局原有的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继续有效,若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
(二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法规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审计疑点备查记录表》;
2、《未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反映问题清单》;
3、《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4、《审计质量分级控制主要职责分解表》。
抄送:浙江省审计厅
杭州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