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15〕36号),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审计整改督促督查工作流程,推动审计整改责任制、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和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在全市的逐步建立健全,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施细则》(浙审督〔2014〕103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审计整改事项建号销号管理制度。对《杭州市审计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管理办法》(杭审法〔2012〕113号)已明确规定的审计整改督查内容,根据不同审计文书类别和整改要求,逐一登记建号。对已整改到位的事项,经审核确认予以销号;对未整改到位的实行跟踪督查。审计整改事项建号和销号运用信息技术进行管理,通过“杭州市审计局审计整改督促督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整改督查系统’)”,逐步构建审计整改督促督查全过程跟踪管理机制。
第三条审计整改督促督查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谨细致,严控审计质量;
(二)分工负责,加强部门沟通;
(三)实事求是,依规进行销号;
(四)有理有据,落实考核问责。
第二章整改事项建号
第四条整改督查系统一般以单个审计项目为单位建立对应的整改项目,也可以以审计工作报告等综合类报告为整改项目。整改项目通过直接引入审计管理系统(OA)中审计计划项目方式建立,没有对应审计计划项目的,可以新建整改项目。
整改事项建号采用录入审计结果文书反映问题的方式同步完成,录入的问题同时进入审计问题数据库存储管理。
第五条整改项目建立和整改事项建号由该项目审计组组长(主审)负责,一般应在出具审计结果文书或者收到批示批办件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计组所在处室负责人履行督促职责。
第六条整改事项建号按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包括以《审计建议函》形式出具和在《审计(调查)报告》中作为审计建议提出的)、领导批办等类别分别录入填报。审计组应按整改督查系统的提示要求操作,确保录入问题事项的准确完整,防止漏项和重复录入。整改事项信息一般包括反映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定性处理依据等内容。对审计反映问题包括多项多层级子问题的,原则上对序号最末级子问题分别建号。对子问题有多项内容且为统一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可适当合并建号。
第七条审计(调查)报告与审计决定书反映问题相同的,应作为审计决定类整改事项填报。审计(调查)报告中反映的且已移送相关单位处理的整改事项,应作为审计移送类整改事项填报;如该整改事项仍涉及需由被审计单位同时整改落实的,可作为审计报告类整改事项同步填报。
第八条整改督查系统不另设整改事项建号审批流程,该审批流程并入审计管理系统(OA)“审计结果文书”审批流程。
第三章整改结果认定和整改事项销号
第九条审计整改结果包括整改报告和印证材料,以及其他能够说明已就审计整改事项进行整改、落实整改的资料。审计整改结果认定把握以下原则:对审计结果文书中有明确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的,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对审计发现问题有整改要求,但不够具体的,参照下列标准督促整改落实并进行整改结果认定: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同类问题处理和整改的一致性;
(三)领导批示或指示要求;
(四)其他公认标准。
第十条对审计发现问题或领导批办事项的整改结果认定可分为已整改、部分整改和未整改。
已整改,指应整改事项得到全面整改,整改举措和效果符合审计要求,达到审计预期目标。
部分整改,指整改未完全落实到位情况,介于已整改和未整改之间。
未整改,指未按照审计处理意见或审计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纠正问题或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整改结果可认定为已整改:
(一)需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已进行调整或纠正,并已全部落实到位的;
(二)审计前或审计期间已中止违规行为,消除违规行为后果,并采取措施杜绝隐患、加强监管的;
(三)因整改手段所限要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四)采取与审计处理意见不完全相同的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实际情况,且达到审计预期成效的;
(五)其他认真执行或落实审计要求,且达到审计预期成效的。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整改结果可认定为部分整改:
(一)需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已进行部分调整或纠正,尚未全部落实到位的;
(二)审计整改要求涉及多项内容,部分内容未全面落实的;
(三)审计整改已经实施,但未达到整改预期目标的;
(四)已有整改方案或措施,但未实施或未完全实施,及已实施需一定时间达到预期效果的;
(五)其他适用情况。
第十三条对移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结果认定可分为已落实、部分落实和未落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计移送事项可认定为已落实:
(一)接受单位已调查了解审计移送事项,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相应纠正、处理处罚措施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二)接受单位调查结果同审计移送事项内容、定性不符,未采取审计预期措施,但业务处已认可调查处理结果或认为难以整改,建议销号的;
(三)业务处和法规处一致认同移送事项已落实的;
(四)其他已落实情况。
对于审计移送事项尚在办理之中的可认定为部分落实,未办理的为未落实。
第十四条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审计整改结果认定可分为已采纳、部分采纳和未采纳。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计建议可认定为已采纳:
(一)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在整改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时,已充分体现审计建议措施或内容;
(二)根据审计建议的内容,出台相关针对性制度和加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根据审计建议的内容,采取了改进工作、优化程序、加强管理、提升效能等具体措施;
(四)其他采纳情况。
对审计建议涉及多项内容要求但只解决部分问题的属于部分采纳,对建议未实际整改落实的属于未采纳。
第十五条在审计整改期限内,审计组应加强与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沟通,督促整改落实并及时取得相关整改材料。
业务处应根据取得的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对审计事项整改落实情况逐项进行认定。
对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未能提供整改落实材料,或者整改材料对整改落实情况表述不清、资料不全、难以证实等情况,导致审计整改结果无法认定的,业务处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沟通确认,要求对方提供审计整改结果认定所需的证明材料。对不提供或确实无法提供整改落实材料的,应将审计整改结果认定为未整改落实或未采纳。
第十六条审计组及所在业务处应当及时提起整改事项销号审批,一般情况下在取得被审计单位整改结果材料或移送处理结果资料后15日内,或者在审计整改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及时在整改督查系统中填报已建号整改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移送办理落实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及领导批办事项的落实办理情况等。整改事项销号审批一般以审计项目为单位提起。
对纳入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根据市政府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改情况报告的时间需要,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审计项目的整改期限,由市局财政大格局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法规处负责联系相关业务处,督促相关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及时提交整改落实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整改情况填报内容要具体完整。对整改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包括整改落实状态、具体落实措施和整改成效等情况。对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包括采纳认可状态、具体落实措施及出台的规章制度名称等情况。对于部分整改和未整改事项,还应填写原因和下一步措施等内容。对获取的整改报告电子化后作为附件引入整改督查系统,对整改证明材料填写“整改证明材料目录”,形成整改项目和整改结果认定的基础性材料。
第十八条业务处负责人按上述审计整改结果认定标准和情形,对提起销号审批的整改事项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整改事项等信息要素及落实内容是否清楚完整、是否有相关证明性附件;填报情况与取得的外部资料是否一致相符;审计整改结果的评估认定是否准确恰当;其他填报要素是否齐全准确等。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新修改或补齐材料,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提交法规处复核。
业务处应根据《浙江省审计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联系并催促接受审计移送事项的有关部门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审计机关。有关部门未书面反馈审计移送事项办理落实结果或进展情况的,业务处应在已建号移送类整改事项中及时填报上述与接受审计移送事项部门的沟通联系及跟踪落实情况,并提交法规处复核。
第十九条法规处受理整改事项销号后,应指定有关人员对提交的整改销号办理事项进行复核。对存在填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证明材料不完整等情况的,退还业务处重新填报,并注明需补充的事项、内容和要求。
法规处应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对整改落实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未整改和部分整改到位的,出具继续整改意见或建议列入审计整改督查对象实施实地督查。
第二十条对审计整改认定结果出现异议的,法规处应加强与业务处的沟通协商,及时将不同意见反馈业务处。业务处同意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业务处保留意见的,法规处将该审计事项销号提交分管局领导审定,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组织专家研讨商定。
第二十一条鼓励被审计单位边审边改。对被审计单位审前自查自纠和审计期间整改落实情况,根据核实结果在整改督查系统中予以反映。对整改事项销号后又取得进一步重要整改成果的,经分析核实后应当在整改督查系统中予以补录。
第二十二条加强特殊事项销号管理。特殊事项销号申请可以由业务处在销号审核过程中提起,也可以由法规处在销号复核过程中提起。特殊事项销号由分管局领导负责审批。对特殊销号事项应做好备查登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未销号事项,可以提起特殊销号申请:
(一)建号超过三年且被审计单位已经长期协调无果、自身难以整改的;
(二)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未销号事项已不违反新规定的;
(三)审计(调查)报告中没有提出具体整改要求,或者只提出要求今后加强管理或进行规范的事项,且该事项确实难以或无法整改纠正,法规处在审理时也未就此出具审理意见的;
(四)属于有关部门管理制度缺陷事项等被审计(调查)单位自身难以纠正的,系宏观性、普遍性、倾向性或体制、机制问题,或问题跨行业、跨地区无法落实整改,审计组已就此以信息专报等形式予以反映,仍无结果的;
(五)审计结论或意见建议已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
对已提起特殊事项销号申请的,被审计单位或相关部门又提供了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的,需要补录填报。对审计结束以后领导作出批示批办的,另行按批办类整改事项进行建号销号。
第四章后续督查
第二十三条审计整改期限届满逾15日,经审计组督促,被审计(调查)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仍未提交整改报告,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业务处会同法规处,向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发送《审计整改督查催办单》(见附件1),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加快整改(办理)进度,并将整改(办理)落实结果书面反馈我局。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规处可以提请实施审计整改实地督查:
(一)整改落实未到位且问题性质相对较为严重;
(二)整改较为困难但反映已整改;
(三)取得的已整改证明材料不够充分;
(四)其他适用情况。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督查工作,根据《杭州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联合督查办法》(杭经审办〔2013〕6号)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实地督查,应当组成审计整改督查组。督查组一般由法规处、业务处、特约审计员、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审计整改督查前,督查组应及时向被督查单位发送《审计整改督查通知书》(见附件2)。对审计移送事项办理情况实地跟踪了解时,应向受理单位出具《关于对审计移送事项办理情况跟踪落实的函》(见附件3),必要时可出具公函。
第二十六条审计整改实地督查结束后,相关业务处应于15日内,在整改督查系统中填报审计整改事项的最新整改情况、整改结果认定等内容。对已整改落实到位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审核后销号;对未整改到位的,应填写原因及下一步采取的措施。法规处应在3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项目实地督查结果确认单》(见附件4)。
对审计移送事项跟踪了解后,法规处应及时向业务处室反馈跟踪落实情况,并提交《审计移送处理事项跟踪落实结果反馈单》(见附件5)。
第二十七条在整改事项的跟踪落实过程中,业务处和法规处应加强沟通协调,加强跟踪落实过程的信息共享。
第五章督查结果与反馈
第二十八条 法规处应在整改督查系统中做好整改督查结果记录,对发现不符合审计质量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及时登记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九条在审计整改督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法规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不定期反馈业务处及其他有关处室。
各处室应重视督查反馈的问题,要注重原因分析,采取应对措施,避免错误再次发生。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错误事项需进行纠正的,应按质量控制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法规处应加强对整改督查系统数据的综合分析运用。根据整改督查系统中年度整改项目的建销号事项办理落实情况,每年6月底前向审计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审计项目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列入市局年度综合考核。对审计人员未按规定跟踪了解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且无正当理由、故意隐瞒未整改真实情况等情节严重的,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局法规处负责解释,市局之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整改督查催办单;
2.审计整改督查通知书;
3.关于对审计移送事项办理情况跟踪落实的函;
4.审计项目实地督查结果确认单;
5.审计移送处理事项跟踪落实结果反馈单。
附件1
杭州市审计局审计整改督查催办单
(存根联)杭审督查催〔〕号
审计项目名称:
整改督查催办事项:
催办发出时间:催办时限要求:
经办人:审核人:签发人:
虚线(可撕)
杭州市审计局
审计整改督查催办单
杭审督查催〔〕号
(单位名称):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15〕36号)要求,我局对年月出具的审计结果文书(文号:)整改落实(办理)情况进行催办,你单位对尚未办理到位。请你单位抓紧办理,并于日内将整改落实的完成情况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人:×××,联系电话:×××。
杭州市审计局
年月日
附件2
杭州市审计局
审计整改督查通知书
杭审督查通〔〕号
杭州市审计局对×××(单位名称)审计结果
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单位名称):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15〕36号),我局决定派出审计整改督查组,于
年月日对你单位×××(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结果整改情况进行督查。请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审计整改督查所需的各项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督查组组长:×××
督查组成员:××××××
杭州市审计局
年月日
附件3
杭州市审计局
关于对审计移送事项办理情况跟踪落实的函
(存根联)杭审督查移〔〕号
督查事项:
督查组成员:
督查时间:办理时间:
经办人:审核人:签发人:
虚线(可撕)
杭 州市审计局
关于对审计移送事项办理情况跟踪落实的函
杭审督查移〔〕号
(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15〕36号)等要求,我局派出等位同志于年月日赴你单位了解关于
的审计移送处理书(文号:)的处理落实情况,并请提供移送事项处理结果的书面材料。
请予协助配合。
杭州市审计局
年月日
附件4
审计项目实地督查结果确认单 | |||||||||||
审计项目名称: | 督查时间: | ||||||||||
审计项目 结果文书 | 审计整改事项 | 整改期满截止日期 | 整改落实情况 | 未整改到位的原因 | 未整改到位的处理建议 | 继续整改落实期限 | 备注 | ||||
已整改落实 | 部分整改 | 未整改落实 | |||||||||
一、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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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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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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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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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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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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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需要整改落实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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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审核人: | 签发人: |
备注:1.审计整改事项可简要表述,整改落实情况可分别打“√”确认。
2.对未整改到位的需填列原因、处理建议和落实期限。
附件5
审计移送处理事项跟踪落实结果反馈单 | ||||||
审计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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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处理事项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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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主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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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受理(办理)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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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时间 |
| 审计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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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事项的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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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书的初步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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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对移送事项的反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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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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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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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门分管局 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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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部门分管局 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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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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