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其他文件

索引号: 002489751/2024-00022 公开方式: {opentype}
文号: 杭审法〔2011〕93号 公开日期: 1714449950000
发布单位: {jgjc} 主题分类: 审计
关联类型: 有效性:
索引号: 002489751/2024-0002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杭州市审计局
成文日期: 1714406400000
发文字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
关联类型:
杭州市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及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本局行政执法职能的内部分工和调整;

(二)重大的审计事项;

(三)制定与其它部门利益有关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四)因相关执法依据不完善或不明确而引起的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事项;

(五)其它。

第三条 杭州市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需要组织听证、合法性审查的,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听证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杭州市审计局在作出与人民群众、被审计单位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前,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的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高效、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杭州市审计局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需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实施的,报局党组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

第七条 杭州市审计局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杭州市审计局法制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根据需要,杭州市审计局可以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处室负责实施听证。

第八条 听证组织处室应当依照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杭州市审计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听证方案的内容包括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和听证目的,听证参加人员的人数、条件、产生方式,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规则等。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员、记录员、听证陈述人、旁听人等。

听证员是指受杭州市审计局指派,主持听证,确保听证程序合法完成的工作人员。

记录员是指受杭州市审计局指派,负责听证会记录的工作人员。听证会的会务工作由记录员负责。

听证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的人。

旁听人是指经自愿报名,杭州市审计局确定,参加听证旁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十条 听证员中设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主持人由杭州市审计局派人担任。

其他听证员、记录员的人数由杭州市审计局决定。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

(二)决定延长听证会时间;

(三)决定中止听证会;

(四)维持听证秩序,制止和处理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

(五)听证会结束后,组织听证评议;

(六)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其他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询问听证陈述人,在听证评议时发表对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听证员与听证事项有密切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情形,应当回避。

听证陈述人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杭州市审计局提出听证员回避的申请。

听证员是否回避,由杭州市审计局决定。

第十四条 听证陈述人包括职能处室陈述人、公众陈述人。职能处室陈述人由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处室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担任,一般不超过5人。公众陈述人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由社会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等组成。公众陈述人由杭州市审计局在下列申请参加听证会或邀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中确定,一般人数为3—7人,其中下列第1、2项的人员应超过半数。

1.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其推选的代表);

2.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事实依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其推选的代表);

3.杭州市审计局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等。

听证旁听人按听证方案的规定产生,人数由杭州市审计局确定,一般不超过15人。

第十五条 职能处室陈述人职责:

(一)提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对该方案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主要内容作客观、真实、完整的陈述;

(三)参加听证会并接受公众陈述人的质询。

第十六条 公众陈述人在听证会举行前可以查阅职能处室提供的决策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在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遵守听证会秩序,并对听证事项发表陈述意见、进行讨论。

第十七条 听证旁听人参加听证会,应当自觉维护听证会秩序,不得在听证会上发言。

第十八条 杭州市审计局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20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告,告知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事项及相关内容、参加听证会人员的条件、报名办法、人数等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有意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在举行听证会15日前向杭州市审计局报名,其中报名担任公众陈述人的,需同时提交主要陈述意见。杭州市审计局应当合理确定各方听证陈述人的人数,参加听证会的不同利益关系各方或不同意见各方的听证陈述人人数应当大致相等。

杭州市审计局可根据听证事项涉及的领域,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专家,担任公众陈述人。

第二十条 杭州市审计局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确定听证陈述人,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听证陈述人送达听证通知和听证事项相关材料(含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听证通知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人员姓名以及相关要求等内容,加盖杭州市审计局印章。

第二十一条 听证陈述人应当出席听证会并陈述意见;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3日告知杭州市审计局。

经杭州市审计局同意,公众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听证会或者提供书面陈述材料。杭州市审计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公众陈述人提供书面陈述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人核对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到会情况,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事项、听证要求、听证人员及听证陈述人的组成,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三)职能处室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及有关材料;

(四)公众陈述人陈述对听证事项的意见、理由及依据;

(五)双方陈述人就听证事项涉及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六)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七)听证员、记录员、陈述人对听证会笔录审核无误后签名;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陈述人在听证会发言,须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主持人应当保证每个听证陈述人必要的发言时间,必要时,可延长听证会时间;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听证陈述人可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陈述。

第二十四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陈述人提出的异议当场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听证陈述人。其他听证员也可以询问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应当客观真实地回答听证员的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作回答。

第二十六条 听证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的陈述意见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可以要求听证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听证会结束后才能提交证据材料的,应于听证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二十七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和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听证:

(一)职能处室陈述人应公众陈述人要求,需要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无法继续听证的;

(三)听证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无法继续听证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公众陈述人全部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举行听证没有必要的;

(三)依法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终止听证的,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四)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五)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六)职能处室陈述人对听证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法性以及决策方案等主要内容所作的陈述;

(七)公众陈述人的姓名等个人基本情况及陈述意见;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听证笔录应由听证人员、听证陈述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认为记录有误的,可以当场补充或修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审计局应当在听证会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听证意见或者建议,制作听证报告,并提交听证笔录以及与该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全部材料,报请杭州市审计局对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审议。

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的听证意见。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及听证内容;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中止、终止听证的说明;

(三)听证陈述人提出的主要意见或者建议、理由、依据;

(四)听证事项的赞同意见与反对意见以及之间的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分析、处理建议;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审计局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陈述人,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以及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机关作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对于未按本制度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杭州市审计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审计局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组织听证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规定应当组织听证有关处室不组织或听证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察室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重大决策决定后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通告等形式予以公布。

公布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决策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内容。

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审计局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对杭州市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审计局在研究重大行政决策时,杭州市审计局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审计局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交由局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条 对于需经合法性审查的杭州市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必要时局法制机构可以参加前期有关调研、论证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经局领导批准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向局法制机构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一)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情况;

(二)与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审计局法制机构对于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杭州市审计局领导对审查时间有要求的,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情况复杂的,报经杭州市审计局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

经局领导批准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后,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处室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一条向局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审计局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与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一致;

(二)是否与我市现行的规定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三)是否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严重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

(四)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杭州市审计局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或者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三)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与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涉及有关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杭州市审计局法制机构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杭州市审计局法制机构要求的期限内提出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合法性审查后,杭州市审计局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提交审查意见书,报杭州市审计局有关领导,并通报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处室。

第四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处室认为法制机构出具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有不当之处的,可以在接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书3个工作日内向局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局法制机构应当将承办处室意见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决定是否重新启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

第四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合法性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和原则的,承办处室应按程序及时提交杭州市审计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或者报分管领导直接决定。

第四十八条 杭州市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九条 对于涉密的杭州市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参与合法性审查的成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审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合法性审查事项的内容。

第五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决策失误,依法追究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