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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751/2024-000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审法〔2023〕83号 公开日期: 2024-10-11
发布单位: 市审计局 主题分类: 审计
关联类型: 有效性:
索引号: 002489751/2024-0003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审计
发文机关: 杭州市审计局
成文日期: 2024-10-11
发文字号: 杭审法〔2023〕83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联类型:
杭州市审计局审计涉诉事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化解涉及审计工作的行政争议,促进审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工作条例》、《浙江省审计厅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涉诉事项是指行政诉讼及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引发行政诉讼风险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行政相对人向审计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信访人向审计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

(三)行政相对人向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

(四)行政相对人向审计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

(五)其他事项。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涉诉事项工作日常管理,明确工作流程和职责。

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信访事项的办理。法规和审理处负责加强与同级司法部门联系,及时掌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情况,并协调案件的处理,对系统内审计涉诉事项的处置加强业务指导。业务部门负责审计涉诉事项的情况了解,并按时向办公室、法规和审理处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处理

第四条 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判断该申请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要素完整性实施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说明需要补正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

办公室收到补正申请并审查要素齐备后,经其分管领导同意,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交相关业务部门核查。

第五条 业务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判断本单位是否存在申请公开的信息,并草拟初步回复意见,经其分管领导同意后交法规和审理部门。

业务部门明确该政府信息不属于审计机关负责公开,并能确定负责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应同时提供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六条 法规和审理部门收到业务部门起草的回复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核。

合法性审核应发挥法律顾问单位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经法律顾问单位审核后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经法规和审理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依法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并留存送达依据。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回复工作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九条 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具体包括:

(一)对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检举、揭发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检举、控告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

(五)向审计机关反映问题、求决有关事项;

(六)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条 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及时启封来信,准确领会来信的原意,根据内容,认真筛选,分出轻重缓急,分类办理。

办公室应当及时登记原信基本情况,确保基本数据完整、准确。原信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人数、工作单位或地址、收信日期、主要内容、联系方式、办理方式和办理去向。来信内容摘要应简明扼要,详略得当。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本单位依法应当或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

(二)对属于下级审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办公室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责任归属机关办理,并将交办情况告知信访人;对反映重要情况和建议或者紧急问题的越级信访事项,也可直接办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与业务部门相关的,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访事项交给相关业务部门。

业务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结合业务实际,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回复意见,交与法规和审理处会同法律顾问商议,业务部门草拟的回复意见需经法律顾问审查后确定。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将信访事项的回复意见依法送达信访人,并留存送达依据。

第十四条 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四章  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权统一由行政复议机关集中行使。法规和审理处应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及时做好复议权告知、复议申请引导等工作,与法律顾问做好资料交接、办案配合等工作。

第十六条 因集中承办行政复议案件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审计机关应派员共同应诉,并协助做好答辩、应诉手续办理和负责人出庭应诉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上报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涉诉事项台账制度,及时填写审计涉诉事项工作台账(见附件)。

第十八条 区、县(市)审计机关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起诉状副本之日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市局法规和审理处备案。

区、县(市)审计机关应在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事项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及相关材料报法规和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区、县(市)审计机关应将信访事项按季度上报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区、县(市)审计机关涉诉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审计局法规和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