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责处 沈丁盼
3月3日,省审计厅一级巡视员高占江结合自身多年工作感悟,为我们讲授了《审计工作中应重视的哲学思维方法》课程,提到了系统思维、战略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等哲学思维在审计工作中的应用与效果,全面提升了我对审计工作的认知,我也就如何应用哲学思维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出了一些思考。
(一)以创新思维解决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难”
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履职特点凸显不到位、重大政策部署贯彻落实审计不深入、推动单位和行业高质量发展问题关注不够、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问题与决策过程挂钩不紧密等“四个不”的问题十分突出,而这些问题又是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到位与否的重要基础。
这就需要我们突破传统有缺陷的审计模式,运用创新思维,以省厅最新的“五审五评”评价体系为统领,以《实施方案》为载体,创新性地对审计内容和重点进行精准的修正和明确,紧扣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开展审计,更深入地提炼总结出“审事评人”的五个维度。
一是审计内容要突出鲜明的被审计领导履职特点。为解决审计内容履职特点不鲜明的问题,《实施方案》应将审计内容和重点按“五审五评”框架进行归类梳理,突出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特点。要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特色,归纳和增补大量被审计单位所在领域和行业的具备专业领域特色的业务管理审计事项,使审计内容和重点既鲜明体现被审计单位业务特点,又聚焦领导人员履职特点。
二是要明确和充实重大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内容。为解决重大政策部署贯彻落实审计不深入的问题,《实施方案》应增加有关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内容。关注和梳理党和国家对特定领域的政策文件要求、被审计单位上级、所在属地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年度任务分解情况,细化成几个维度或领域,为评价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落实与执行情况打下基础。
三要明确和充实谋划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审计内容。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所在领域的“十三五”等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工作规划的完成情况,从被审计单位重点工作推进成果、专业能力、内部管理、创新应用等维度,使用纵向比较、横向比较等手段,评价被审计单位本身发展势头和在整个行业内的发展趋势。
四要明确梳理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问题与决策链条的关系。为解决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问题与决策过程挂钩不紧密的问题,应重新梳理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有关事项,删减纯粹执行层面以及与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相关度不高的审计事项,提炼与重大经济决策管理以及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密切相关的内容,并突出表明决策链条才是审计重点。要运用系统思维等辩证哲学理论来认识问题的性质,做好局部低效全局有效还是局部高效全局低效等维度的判断,在此基础上评判领导是否已经尽到了相应责任?
(二)以系统思维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定性难”
当前,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的定性同样存在定性逻辑不恰当、忽略事物之间的联系等问题,导致定性不当的结果。为解决该类问题,就要认识到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要以全面、系统、整体的方式看问题,注重事物的系统性、整体性,避免片面、孤立地看问题,加强对整体和总体的事物内部的各种关系做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例如认定国有资产损失问题,这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比较常见,有的把应收账款逾期,面临损失风险直接等同于实际损失,有的把国有企业违规股权收购造成损失认定为国有资产损失,却忽略收购双方均为全资国有企业,这都是未能用系统思维去看待问题的原因。
应用系统思维去解决定性难问题,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逻辑上的充分性,即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支撑对问题定性的描述,使得推理严密、结论合理。
二是客观上的充分性,证据的客观也存在相对性,不同角度、不同维度的取证可能导致局部与局部之间的不协同甚至矛盾。因此,审计要从多维度做好取证工作,在确保这些证据能够互相支撑并共同作用于审计结论时,才能确保定性的客观,防止被审计单位从另一个角度反驳。
三是数量上的充分性,即“样本充足”。如果仅用抽样查证的个别审计问题就推断被审计单位在某方面存在内部控制不到位,相应的定性很容易导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定性不认可,审计必须保证抽样及查证问题数量在整体样本中的充足比例,才能在定性时底气十足。
四是法条的公认性。一方面应当采用权威的和公认程度高的法条,如上位法和下位法有所冲突的时候,下位法应该服从上位法。另一方面,定性法条也要与审计取证能够充分吻合,确保审计定性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综合运用哲学思维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定责难”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界定是对领导干部准确进行审计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有效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基础,是区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和其他审计的重要特征,也是体现经济责任审计技术含量的核心环节。同样也要认识到,定责问题需要对领导决策、主观意识、客观作为、问题性质与后果等进行综合的考量,需要审计人员综合运用系统思维、战略思维、底线思维、法治思维等进行判断。
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定性无责可定、定责不准、定责不一等问题较为突出:一是因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和领导干部权力事项掌握不全面,导致审计事项与领导权责脱节而无责可定;二是因重要问题没有查深查透,对职责分工、背景原因、决策过程、性质后果等情况了解不全面、分析不透彻,导致定责僵化、表面化,产生定性偏差。三是对新两办《经责规定》的11种定责情况存在理解运用上的不到位,导致定责标准和尺度把握存在差异。
对于上述问题,应综合运用哲学思维,学会分析整体事物内部的各种关系,把握系统中的主要矛盾;既要站牢底线,又要善于运用“三个区分开来”;既要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判断,又要综合考量问题背后的原因和造成后果;既要以史为鉴,又要根据新形势作出创新。
一要关注权责和任期。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对职责范围内且任期内履职导致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反之不定责。如滨江区公安经责审计中,某雪亮工程项目单一来源采购且未经党委会决策,但由于该事项的前期谋划、招投标在该领导任期之前,故不定责。
二要关注背景和原因。坚持“因果相关”原则,对特定历史条件、社会背景、政策环境下产生的,外部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的,符合“三个区分开来”并列入容错免责序列的,一般不定责,属于领导主观原因造成的,列入定责序列。如义乌市县长经责审计项目中,义新欧战略部分任务未完成,经核实原因是国外疫情导致工程推进不力,问题产生有一定客观原因,故不与定责。
三要关注性质和后果。坚持“果责相当”原则,对性质严重、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违反民主决策机制、造成不良后果的问题,列入定责序列,对性质轻微且无明显不良后果的问题,一般不定责。
四要关注调查和取证。坚持“证据充分”原则,问题定责需满足证据相关性、适当性、充分性的前提。
(四)运用哲学思维扩展审计视野的思考——以法治思维举例
当前,国家审计的问题发现、问题定性与问题定责更多是从财经视角出发,所运用的定性与定责法条也更偏向财经领域,看待审计工作的视角相对单一狭隘。是否能运用哲学思维扩展出更多视角,提升对审计工作的认知?我想以法治思维举例,谈谈一些思考。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这部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对国家审计的影响极其深远。审计是否需要根据新形势,更深入的运用法治思维,开拓审计工作的法律视角,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例如:应收账款通常关注明细账和总账数额是否相符、账龄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不当关联方交易等,从法律视角,则可以额外关注到应收款的催收是否有相关印证资料,如果没有,是否会导致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风险?这些审计内容都是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和制约的。再例如应收款合同付款时间未填,这样一个极其细微的问题背后,可能涉及应收款逾期的诉讼风险。
因此,对一些正常来看很细小、很表面的问题,从法律视角去看,是可以扩宽审计视野,提高审计发现问题的层次、关注到深层次潜在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