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依法行政 > 依法审计

杭州市审计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0- 10- 14 15: 3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审计局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审计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行为,更好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切实防范履职风险,强化作风纪律约束,确保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审计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执法辅助人员,是指审计机关因审计执法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依法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从外部聘请、履行本办法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的审计执法辅助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内审机构人员等人员。

第三条 审计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在审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执法工作实际需要,按照从严掌握、确保重点、注重实效、合理安排的原则,聘请审计执法辅助人员。

审计执法辅助人员聘请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批。相关计划及资金安排作为审计机关“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策。

第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审计执法辅助人员由各用人处室负责日常管理,加强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安全保密、执法程序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经常性组织政治理论、常用法律法规、审计质量管理、审计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学习交流,注重日常监管和人文关怀,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维护国家审计良好形象。

第六条 根据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审计执法辅助人员的信息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定期清理,及时更新。审计执法辅助人员以协审人员身份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参与审计执法,不得担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副组长和主审。其因履行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聘请使用的审计机关承担。

第七条 审计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且首次聘用时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三)具有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履行职责相应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行政执法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请担任审计执法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行政执法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审计执法辅助工作的。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购买服务合同。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协助审计执法的时间和工作职责范围;

(二)辅助人员姓名、资质条件;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每人每天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五)廉政、回避和保密要求;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审计执法辅助人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承担数据信息采集、日常巡查、初步证据收集、接收或者受理申请、参与调查、劝阻违法行为、文书制作及送达等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

(二)承担执法信息反馈、数据分析统计、执法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事务性工作;

(三)承担审计财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宣传以及后勤保障等执法辅助行为。

审计执法辅助人员通过数据信息采集、初步证据收集等方式形成或获得的证据,经审计人员确认后,可以直接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

第十一条  根据审计项目涉密情况和审计事项敏感程度,审计组应合理安排审计执法辅助人员的审计内容和工作范围,主要参与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投资项目等审计执法。

审计执法辅助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下列事项的审计执法:

(一)查阅党政机关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敏感事项;

(二)调查领导干部的存款、房产等个人敏感事项;

(三)讨论研究重大违法违纪涉及移送的敏感事项;

(四)其他不宜由外部辅助人员参与的审计执法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执法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依法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对审计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被擅自解除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审计执法辅助人员必须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和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纪律,签署《杭州市审计局购买服务驻局人员作风纪律承诺书》。在参加审计执法前,应按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

第十四条  审计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获得的所有纸质、电子资料和电子数据及相关技术文档,不得违规复制和留存,严禁将参与审计执法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执法辅助人员档案资料管理,建立基本信息台账。每年按规定对辅助人员的出勤和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评结果,建立协审人员备选库,将业务能力较强、职业道德水平高、工作绩效明显等考核表现较好的外聘人员列入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并作为后续选聘的重要依据。对业务不精、责任心不强、违反审计纪律等表现不佳的外聘人员,可结合实际情况要求协审单位进行退员补员调整。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对审计执法辅助人员的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对协审单位和审计执法辅助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规定处理和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一)提交虚假审计结论材料或者相关文书、资料的;

(二)对审计执法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报告,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三)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收受、索取贿赂的;

(五)违反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及其他廉政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八条 参与聘请工作的审计机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规定处理和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一)在聘请审计执法辅助人员工作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要求辅助人员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活动的;

(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承担审计执法辅助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有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业务规范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审计局法规和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试行。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