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依法行政 > 普法教育

杭州市审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审计厅以案释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11- 21 09: 4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杭州市审计局

杭审法发〔2019〕26号


各区、县(市)审计局,各处(室)、机关党委:

现将《浙江省审计厅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审计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审计局

2019年11月14日


浙江省审计厅以案释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提出的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制度要求,切实增强审计机关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案释法是指审计人员结合审计项目实施发现的问题,重点围绕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三条  以案释法工作应当坚持广泛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原则,应当在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广泛开展,做到事实清楚、说理充分、表述规范,应当把审计执法与法治宣传有机结合,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效果。

第四条  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得公开的信息。涉及重大、敏感信息的以案释法活动,应当按规定经厅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开展以案释法工作的主体为厅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以及其他需要与案件(案例)参与人接触的法律顾问等人员。

第六条  以案释法对象应坚持广泛性,覆盖审计涉及的各个领域,具体包括审计人员、被审计对象及其他有关人员、社会公众等。

第七条  向审计人员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利用审计实务交流和培训等形式以案释法。通过定期举办各类审计培训班,针对不同层次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浙江省审计条例,以及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释法,及时更新审计人员的法律知识结构,提升审计人员运用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工作的能力。

(二)利用优秀审计项目、优秀审计报告评选工作以案释法。组织开展优秀审计项目、优秀审计报告等评选工作,通过档案查阅、项目点评、交流研讨及经验推广等形式,示范规范用法,引导提高审计执法质量。

(三)利用审计执法质量检查工作以案释法。组织开展对省市县三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执法质量检查,通过现场检查、结果反馈、全省通报等方式,进行问题剖析,深入解读法律法规,倒逼规范审计人员执法用法。

第八条  向被审计对象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利用审计进点会开展以案释法。在审计组召开的审计项目进点会上,审计人员现场宣读审计通知书、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并告知审计执法的有关法律依据,以及审计工作准则规范,使被审计对象及相关人员了解审计的依据和工作要求。

(二)利用现场审计实施开展以案释法。坚持文明审计要求,审计人员通过现场实施,在询问谈话、检查取证、沟通了解、结果反馈等过程中,面对面说理,充分解释说明存在问题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使被审计对象清楚违法事实和依据,提升其学法用法意识。

(三)利用审计报告开展以案释法。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及送达审计报告时,审计人员围绕审计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处罚依据和救济途径等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释法说理和宣传教育。

(四)利用送达审计决定书开展以案释法。审计机关在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决定书时,针对处理处罚事项的问题表述和引用法律法规依据,向对方作充分、详细的说明,深化被审计对象对相关问题的认知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

(五)利用送达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开展以案释法。针对被审计对象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等需要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在送达文书时向相关部门解释和说明移送事项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便于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六)利用督促整改开展以案释法。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审计建议采纳、审计决定执行和审计事项移送处理结果等情况进行回头看,宣传与审计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被审计对象接受审计监督、执行审计决定、做好审计整改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第九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既可以结合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和法治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普法活动重要节点开展,也可以根据审计重点工作、社会关切、舆情动向等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通过审计工作报告解读、审计法律法规宣传手册印发、审计法律法规有关音视频作品推送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审计法律法规的知晓度。

第十条  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案件;

(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合法权益的案件;

(五)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六)其他适合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

第十一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充分运用《浙江审计》杂志“审计案例”专栏、《浙江内部审计》杂志“案例分析”专栏等书面媒介以案释法;

(二)依托厅门户网站等开展以案释法,充分利用“浙江审计”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以案释法;

(三)组织审计人员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法律六进”活动开展以案释法;

(四)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置信访举报和行政复议案件、答复社会在线咨询过程中,及时解答法律问题,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权利、义务和程序,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机结合,引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表达诉求,理性维护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

(五)通过其他方式开展以案释法。

第十二条  以案释法工作应在厅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以案释法工作相关处室的主体责任,形成分级负责、协作配合、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以案释法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坚持“普法人人有责”原则,加强审计以案释法队伍建设,强化审计人员普法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普法宣讲技能,拓展法律法规知识面,并充分发挥审计普法志愿者作用,为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提供人员保障。

第十四条  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以案释法工作及相关资料,要将以案释法工作纳入年度依法普法考评,及时总结新经验、新做法,努力推动以案释法工作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